热点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 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 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14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5 年 3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7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 12 月 28 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 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 2020 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 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 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 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 民的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 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形形色色、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 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以法 典的形式肯定、固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表述。民法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为基本原则,奉 行主体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诚实守信和权利保障,通过构建主体制度、权 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基本遵循。民法典进一步优化了民事主体分类、 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合同规则、平衡了民事责任和行为自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 全提供了制度支撑。 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基本 要义是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民法典开出了需要保障的“权利清单”和“利益清单”,实现好、维护好 、 发展好这些权利和利益,是对党和政府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 声音之一:回应时代需求 满足人民需要 7 月 31 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邀请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 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并 答记者问。 今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据介绍,我国民法典 是一部理念先进、体例科学、结构严谨、内容完整的法典。总计 1260 条,包括总则编和物权、合同、人 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6 个分编。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领导人、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的夙愿。”张文显介 绍,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我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 70 多年来特别 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吸 收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和最大亮点之一。”王利明认为,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 立成编,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更好地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 需要。 “民法典在贯彻国家治理方面做了重大更新。”孙宪忠认为,民法典除了要彰显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也要担负起完善国家治理的使命,“比如在物权部分,民法典对国家公共财产秩序的制度保障,完善了国 家经济基础方面的法律支撑。”此外孙宪忠表示,在婚姻家庭制度里,民法典也有非常重大的技术创新和制 度创新。比如在进入老龄社会的背景下,面对失独家庭和老人无人赡养家庭的问题,民法典尽量扩大亲属 赡养的范围,让老人能有所赡养,同时也让赡养老人的人在遗产取得上也能够有所报答。 张文显表示,民法典从公布到实施,有 7 个月的准备期。在此期间,立法机关将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 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将抓紧 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保持一致,统一民法典适用标准。行政机关将以民法典作为重要标 尺,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与民法典的有机对接。 声音之二:从“有典有则”到民法典: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 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 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 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中华法系源远流 长,灿烂辉煌,形成了独特的“有典有则”的民事规范体系,为我国民法典提供了丰厚的文化滋养。 辑册为典:知识和规范的体系化 甲骨文中已有“典”字,这个字与国家的治理理念和规范遵循密切相关。“典”是会意字,由上下两部分组 成,上部是“册”字,下部是一双手;两相会意,表示用双手恭恭敬敬地捧着简册。《说文解字》对“典”字这 样解释:“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要理解“典”字,就必须先了解“册”字。“册”是象形字, 指用绳子或皮条编连起来的一枚一枚的竹简或木简。将生活中发生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重要人物的思 想言论记录下来,就是作册。“册”既是现实的记录以供后人查阅,也是处理类似事件参考和遵循的规范。 “册”来自生活,在记述过程中又经过一定的加工和分类。而“典”是对同类事件、规范分门别类的汇编,并从 中提炼出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从具体的“册”到系统的“典”,包含了社会生活的重要文献、价值理念和行为 规范。“典”被称作“大册”,一方面言其权威性,需要奉于殿阁、恭敬遵循,如《尧典》《舜典》《禹典》; 另一方面言其系统,包括全面的记述和体系化的规范,《尚书 ·多士》记载,周灭商之后,周公曾向商人后 裔说:“惟殷先人,有典有册。”“典”以具体的“册”为基础,经过经验总结、理论提炼,编纂成篇章宏大的“典 章体系”,融合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理论、核心价值与系统的行为规范。 辑册为典,是中华文明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而实现这一过程,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历史文化经典 的系统化汇编,其中以孔子编辑修订的《诗》《书》《礼》《乐》《易》《春秋》最为著名,在零散的历 史记述的基础上辑册为典,形成了被后世尊奉、注释和发展的儒家“六经”;二是礼法行为规范的系统化汇 编,以周公制的礼、李悝编纂的《法经》最为著名,具体、分散的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了“礼”与“法”两个相互 衔接的系统。文化典籍与行为规范的系统化编纂,虽别为两途,又互为表里,文化典籍在理论上支持行为 规范体系,行为规范体系护持、践行文化价值,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规范体系独有的结构特征。 有典有则:中华法系的民事法律体系 来源于现实生活的大量民事规范,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不过因其统一程度、强制性的差异, 而体现为不同层次、不同样态的典则。《尚书·五子之歌》将理想的社会治理描述为“有典有则”,这是中华 法系的历史先声。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王朝的形成,国家治理事务日益庞杂,逐步将同类规范辑于一律。 历经魏晋南北朝的积累与律学发展,至隋唐时期,中华法系的价值理念、制度体系臻于成熟,形成了由 “典”和“则”共同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典”和“则”的表现形式不尽一致,但二者在法律体 系中的结构定位是明确的:“典”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经大法”,规定基本价值理念、基本规范;“则”是各种 形态的具体规则,提供行为准则、执法标准、裁判规则。 在唐代,《唐律》是“大经大法”,明确揭示了“善善,恶恶”的基本价值理念,其在《户婚律》《杂律》 等部分规定了基本民事制度。作为全国普遍适用的“大经大法”,整部《唐律》只有 500 条,如立法者所言 “世事情伪无穷,律典科条有限”。包罗万象且百世不易的“金科玉律”是不存在的,律典并不追求囊括所有民 事法律规范,而是把大量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则留给“则”加以规定。唐代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则”,包括三种形 态的法则:第一种是全国通行的令,《唐令》中的《户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 《关市令》《丧葬令》《杂令》等关涉物权、债权和婚姻、继承方面,和我们今天的民法所涉及的制度大 体相同;第二种是礼,包括儒家经典中的礼义,各种重大程序规则的礼仪,各种民事规则所涉及的礼制; 第三种是因地域和民族所不同的风俗习惯,凡不违反律令、礼法的皆为有效。对于严重违反《唐令》、礼 法、规约的行为,最终由《唐律》加以惩治。《唐律》条文虽少,却具有定分止争、抑恶扬善的终极功能。 经历宋代商品经济的兴盛和民事法律的发展,明清时期确立了新的“典”与“则”共构的民事法律体系。这 个时期的“典”是更为庞大的“会典”,其中户部、礼部、工部以及分管少数民族事务部门的则例,多为涉及民 事的法律制度。具体的“则”,既有会典所附的事例,也有各省颁发的省例,以及成文的礼法、乡规民约和 不成文的风俗。《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作为“典”的一部分,仍然发挥着保障整个法律秩序的强制功能 。 为了贯彻“善善,恶恶”的基本价值理念,明清时期的立法者刻意在律典条文的设计上彰显“善治”理念。《唐 律》条文有 500 条,为律典“科条简要、执守中道”的典范。唐代以后均注重律典的价值理念标识作用, 《大明律》的条文精简到 460 条,《大清律例》精简到 436 条。从《唐律》到《大明律》《大清律例》, 律典的条文数都是偶数,并且数字呈减少趋势。这不是巧合,而是立法者贯彻“善善,恶恶”价值理念的精 心设计。按照中国古代阴阳学说,偶数代表“阴性”,是对人的强制禁止和刑事惩罚。律典规定的禁止和刑 罚虽为惩恶,但并不是最好的治理手段,正如《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所言“刑为盛世所不能废, 而亦盛世所不尚”。善治需要的是养民、教民、保民的良法,因而唐代定律 500 条,明清在压缩律典条文的 同时,在更加宏大的会典中不断增加养民、保民的事例法则,诸多没有成文法的民事领域中更是遵循自古 以来“民有私约如律令”的私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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