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 请 单 位: 受 聘 单 位: (以下简称“甲方) 江苏**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 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 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 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法律顾问服务 1.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 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 1 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 要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 律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1.2 重大合同审查或起草 - 0- 江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合同 1.2.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签订各类重要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 转让、许可使用合同、物资的采购协议、产品经销协议、产品服务协 议、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或起草合同文本,但属于专 项法律服务内容的除外; 1.2.2乙方成果:应甲方要求,审查合同并向甲方提交合同法律审 查意见书或合同修改稿或提交起草的合同文本。 1.3 制度审查 1.3.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内容涉及甲方与其员工、经 销商、供应商或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例如:环境法规、消防法 规、会计法或会计规则、财政税法等)要求建立的,重要规章制度进 行法律审查。 1.3.2乙方成果:甲方重要制度的法律审查意见和建议。 1.4 法律意见 1.4.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 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4.2乙方成果:根据甲方的要求和需要,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或口头的法律意见。 1.5 发出律师函 1.5.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在业务活动及内部经营管理 活动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在不违背律师执业利益 冲突的原则下对相关对象发出律师函证。 1.5.2乙方成果:了解纠纷发生经过情况,拟订并根据甲方要求向 相关对象发出律师函,并将该函件提供甲方备案。 - 1- 江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合同 1.6 法律知识培训 1.6.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 运用技巧的培训或举办法律讲座。 1.6.2乙方成果: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制定培训教案并提交甲方, 现场或通过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培训。 1.7 文件的法律审查 1.7.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对外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或以承担一定义务为内容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公示、声明、 广告语、对外承诺、招标文件等,进行法律审查或拟定相关文本。 1.7.2乙方成果:乙方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1.8 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提供的其它法律事务服务,但不包含 专项法律服务和诉讼仲裁业务,但甲方可以就专项法律服务(交易各 方签署备忘录或任何此种性质交易文件前)和诉讼业务(起诉前或接 到法院传票后 3 日内)向乙方提出一般性咨询请求,乙方应当按照本 条约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相关费用按常年法律顾问计时标准 计入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间。 2.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与支付 2.1 法律顾问服务实行按小时收费,国内法律事务费用为每小时 人民币【 】元[(大写)【 [(大写)[ 】,涉外法律服务为每小时【 】元 ]。 2.2 每半年为一个服务期间。甲方应每服务期间开始后 5 个工作 日内预付¥[ ](大写人民币[ ])万元给乙方作为提供服务的备用金。 为避免疑问,如每一服务期间甲方所支付的备用金不足,则甲方应当 依据本合同约定及甲乙双方核实的乙方工作小时数在该服务期间届满 - 2- 江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合同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差额部分。 2.3 每服务期间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进行结 算。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多于备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 将结算差额同下一服务期间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一并支付;或,(b) 在结算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支付。如届时实际结算金额少于备 用金数额,双方可以协商选择(a)将结算差额纳入到下一服务期间 的法律服务备用金中;或,(b)在结算后 7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予以 返还。 2.4 其它费用约定: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公的, 差旅费由甲方承担,报销标准按照甲方一般中层管理人员待遇标准报 销,且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交报销单据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5 结算方式:2.1 款至 2.3 款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以银行转 帐方式支付。2.4 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以现金方式支 付并存入甲方总协调律师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3.1 为减少甲乙双方费用,双方同意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主要通过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沟通,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应甲方 要求,乙方律师应当到甲方或其指定的场所办公。 3.1.1 甲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应当 由本协议中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发出,且应当发至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总 协调律师和廖凤霞实习律师。 3.1.2 甲方通过电话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 定李寿双律师作为电话联系人,非涉外法律问题乙方指定 系人,诉讼仲裁问题乙方指定 为电话联 律师为电话联系人; 3.1.3 如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办公场所提供法律服务,则甲方应当提供电话、电子网络 - 3- 江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合同 等办公条件和能够达到保密与安全要求的办公环境。 3.2 律师和联系人指派:为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指派由 【】律师作为总协调律师,就法律事务服务与甲方指派的联系人进行 沟通,协调法律事务工作。如果,a)为及时处理甲方紧急法律事务, 乙方所指派的律师(见第 6.1 条之约定)不能及时提供服务的,或 b)乙方认为另行指派专业律师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征得甲方同意 后,乙方可以指定本所具备相当资质的律师作为甲方的暂时服务律师。 3.3 如未另行约定,本协议第 1.1、1.2、1.3.、1.4、1.5、1.7 以及 1.8 部分内容,一方应当委派两名执业律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内容: 3.3.1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代理/委托协议、分销协议、服务协 议; 3.3.2 质量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产品说明书; 3.3.3 技术转让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3.3.4 商标许可协议、专利许可协议; 3.3.5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 重 大 资 产 处 置 合 同 、 ( 担 保 金 额 达 到 【●】万元的)重大担保合同; 3.3.6 重大商业行为意向书、合作协议、合营合同、合资合同、 投资合同; 3.3.7 董事会/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文件等; 3.3.8 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甲方普遍适用 的劳动合同; 3.3.9 甲方对中国境外(用户)律师声明; - 4- 江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合同 3.3.10 赔偿协议、纠纷解决协议或条款; 3.3.11 标的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合同或标的额虽然 未超过【●】万元但是属于甲方经营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其它合同; 3.3.12 其他双方认为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律事务 的律师服务。 3.4 档案制度:乙方应当就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为甲方建立档案备 查,并在年度法律服务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将办理完毕的法律工作档 案移交甲方联系人签收。 3.5 日志制度:乙方应当就其为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撰 写律师工作日志备查,并将工作日志作为内容之一编列于档案目录。 3.6 年度总结(1 份/10 页以上):乙方应当在每年度法律服务期 满之日起 30 日内撰写年度常年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并提交给甲方。 4. 法律顾问计时制度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建立完整、 真实的工作小时记录制度,以便甲方对乙方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出评估: 4.1 工作小时 乙方应甲方要求或者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内容所必需进行的工作,以及不时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 面)约定工作(非专项法律服务及/或非诉讼服务)而耗费的下述内容 的时间计为工作小时: 4.1.1 进行法律调查、调查取证、公证等。 4.1.2 审查、审核、起草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调查报告、建 议书、法律意见书、规章制度、律师函、公告、公示、声明、广告 - 5- 江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合同 语、对外承诺、招标文件等任何书面文件;笔译包括但不限于本条 约定的任何法律文件。 4.1.3 审查、审核、起草法律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或通过双 方约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的培训)讲座讲稿、培训教案等。 4.1.4 一般性咨询(无论采用电话还是其他何种形式);起草总 结;为完成甲方工作进行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 文献或资料的查询。 4.1.5 在途时间按半价计做工作小时,自乙方工作人员登上主要交通工具(如南京市内服 务时指出租车或地铁等交通工具,外地服务指飞机)开始起算,至乙方工作人员到达甲方指 定的工作地点或甲方指定(或按照甲方标准预定的)住所止的实际在途时间。 4.1.6 口译或同声传译的工作小时和报酬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1.7 参加座谈、会谈、谈判、磋商、会议等。 4.1.8 其他双方可能约定的工作内容所耗费的时间。 4.2 工作小时计数: 4.2.1 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工作小时按照实际耗费时间计做工 作时数。 4.2.2 乙方为完成 4.1 条规定计做工作时数。 4.2.3 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差旅驻外期间的工作时数按照每整天 8 小时计算,每半天 4 小时计算;差旅期间的加班按照实际加班时间具 体计算为工作小时。为避免重复计费,本 4.2.c 条的适用将排除驻外 期间所产生的含第 4.1 条所列内容的时间计入服务工作小时。 4.2.4 乙方接受甲方电话咨询每次不足 0.5 小时的按照 0.5 小时 计算,超过 0.5 小时的按照实际咨询时间计算。 - 6- 江苏**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合同 4.3 工作小时记录: 4.3.1 乙方的工作(限于本合同第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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