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及其职工; 2、新农保参保: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城乡居民参保: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 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员工增减:单位提供员工花名册、上个月的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员工身 份信息; 2、城乡、农村居民参保: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 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 (1)新成立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携上述办理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请办理社保登记。 (2)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参保 手续,并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城乡、农村居民参保: (1)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 事务所提出。 (2)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 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 机构。 (3)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 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 老保险待遇。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 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 45 周岁不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 60 周岁后,按月领 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 3、不满 45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年满 60 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 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 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 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 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 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 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 个工作日 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 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职工; 2、城乡居民参保: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学 生、高校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员工增减:单位提供员工花名册、上个月的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员工身 份信息; 2、城乡居民参保: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上述办理材料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 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单位参保:有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 的社保机构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暂无指南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 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 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枣庄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 印件的) 5、《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 的) 6、《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 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 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 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 理费用 20 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 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 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 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 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枣庄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 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 理费用 20 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 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 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 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 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 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 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 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 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 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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