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与福利制度 一、教职员工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 个部分组成。中专、技校、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基础工资,是结构工资中固定不变的部分,用以维持教师的最低生活。 我国所有教职人员,均享有同样的基础工资,又称“保证工资”。 2.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按教师职务的高低、责任 的大小、工作的繁简和业务水平而定。每一职务又设若干等级的工资标准, 同一职务的教师可根据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升级。 3.工龄津贴,又称“年功工资”,按工作年限计算,它是逐年增长的。以 上三项构成教师基本工资,教师基本工资是确定退休金、抚恤金等的主要依 据,具有相对稳定性,并由国家统一确定。 4.奖励工资,是根据教职员工贡献大小发放的。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中、 小学教师,在职务工资基础上,另发特级教师津贴。 二、离退休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离休、退休和退职都按国务院及 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医疗制度。按国家现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执行。 四、病假制度。教职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和学校或系(所)批准,可以请 病假。病假在 2 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不包括奖金)。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 第 3 个月起,如工龄 10 年以上,工资照发,工龄不满 10 年的,发 90%,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根据工龄是否满 10 年,发放 70%~ 80%的工资。 五、女教职员工产假制度。产前产后共给假 90 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 期到 105 天;小产假期一般为 15 天,根据医生意见,可休假 30 天。产假 期间,工资照发。 六、探亲假制度。国家规定,工龄已满 1 年的正式教职员工,如果父母、 配偶不在一起,可利用休假期间探亲。未婚教职员工,每年一次,休假期间 工资照发。教职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工资照发。学校规定假期不足时, 由本单位安排补足应休探亲假天数。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 一次,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 30%的部分予以报销,其标准以火车硬 席座位、轮船统舱、长途汽车和民间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的费用为计算标准。 七、教职员工福利补助费制度。国家每年按照教职员工在编人数拨出一 定数额的款项作为福利补助费。补助对象主要是工资和其他收入太低,维持 本人和家庭成员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员工;或因负担家属治病医疗费、丧葬 费确有困难的教职员工。福利补助费一般由教职员工本人先提出补助申请, 再经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最后由学校领导或人事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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